1、形成文件的食品方針和相關目標的聲明;
2、本準則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3、組織為確保食品管理體系建立、實施和新所需的文件。
4、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5、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文件是否足與適宜的。
6、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新,并再批準;
7、文件的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8、在使用處獲得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9、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10、相關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控制其分發;
11、防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何原因而保留作廢文件時,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