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三條規定:“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強調了在征收拆遷之前,一定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那究竟什么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呢?房屋征收之前是否真的有必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今天帶著大家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問題進行解析。
首先,究竟什么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的是對于涉及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等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事項在制定、審核和組織實施之前,為能夠有效避免、預防和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系統的調查,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
其次,真的有必要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嗎?
根據我國出臺的法律法規可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必須要進行的程序。由于房屋征收過程復雜,牽涉的利益較多,容易引發各類社會矛盾,所以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對潛在風險進行預判、介入、化解,才能從根源上降低征收拆遷過程中的社會風險。
此外,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主要是對評估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報批程序、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存在有效的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方面。
同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即
(1)確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制定風險評估方案;
(2)組織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
(3)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4)編制風險評估報告;
(5)報備風險評估結果。
因此,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項目開展時,應當注意此項目是否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此項評估是征收項目的必經程序,沒有此項評估,則房屋征收程序不完整。在房屋征收項目中,若雙方出現矛盾爭議,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抓住征收方這一違法點,合理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