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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1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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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發揮省重點實驗室在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務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全省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養優秀學術帶頭人、創新團隊,開展基礎科學研究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依托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新型研發組織等單獨或聯合組建,分為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三類。
(一)學科重點實驗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設,面向學科前沿和重大科技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為提升源頭創新能力、實現可持續創新發展提供先進技術理論、人才團隊等科技支撐。
(二)企業重點實驗室依托研發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躍度高、研發條件完善、創新實力強的科技型企業建設,聚焦行業和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現代工程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技術創新人才和團隊,引領行業技術進步,為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支撐。
(三)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設相對薄弱的地市,突出區域發展特色,通過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建設方式,培育創建重點實驗室,帶動相關區域源頭創新能力提升。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充分發揮各自創新資源,實現優勢互補共贏。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按照多方投入、穩定支持、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原則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發布實驗室建設重點領域指南;
(二)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給予宏觀指導,組織制定并協調落實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負責省重點實驗室的認定;組織開展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評價工作;
(四)協調解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決定省重點實驗室調整、取消資格等事項;
(五)按相關規定及程序,遴選確定第三方專業機構為省重點實驗室相關工作提供服務。
第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所屬省直部門與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駐魯單位可作為省重點實驗室主管部門,具體指導、協調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督促落實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資金、人員、場所等保障條件。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工作。
第七條 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新型研發組織等建設依托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領導機構,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論證和決策;
(二)協調本單位優勢資源,保障省重點實驗室高質量建設、高效率運轉;
(三)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采用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注冊登記為獨立法人。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織架構一般由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科研團隊,專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每屆任期五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實驗室主任為依托單位外聘人員,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且應設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為省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研究任務、重大科技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開放課題等提供咨詢。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國內外頂尖專家擔任,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學術委員會成員。同一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由若干學術帶頭人組成的科研團隊,科研團隊由省重點實驗室全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固定人員和柔性引進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流動人員組成,保持結構和規模相
第十四條 根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省科技廳發布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重點領域指南,各主管部門組織所轄單位申請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建設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一般應為已開放運行2年以上的部門或市級重點實驗室,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隊伍,研究水平在本領域處于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具有較強的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管理機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學科優勢、匯集科技資源和對外開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單位、主管部門重視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維護和開放運行等必須的資源條件。
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的申報條件由省科技廳與相關市參照上述條件共同商定。
第十六條 申請與認定程序
(一)依托單位組織填寫《山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并制定新建省重點實驗室3年建設計劃,經主管部門論證、審核、遴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依據申報指南和省重點實驗室標準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擬新建省重點實驗室申請及3年建設計劃進行綜合評審評估,進行現場考察論證,研究確定新建省重點實驗室的名單。
對于我省產業發展急需或通過省“一事一議”政策引進的頂尖人才牽頭申報省重點實驗室可適當簡化程序。
第十七條 擬新建的學科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重點實驗室實行籌建期制度,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內加掛“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籌)”牌子。籌建期滿3個月內,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籌建期內提前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可由依托單位提交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提前驗收。通過驗收的,認定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授牌。籌建期滿無法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前3個月提交延期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籌建期可延長1年,1年后仍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十八條 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實行預期目標考核制,建設運行期一般為3年。期滿后由省科技廳按照預期目標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考核,通過驗收的,可繼續保留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稱號,未獲通過的實驗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稱號。
第五章 運行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發展趨勢,不斷凝練研究方向,組織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集聚優秀人才團隊,支持青年科技人員成長,加快提升源頭創新供給能力。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組織開展和參加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據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國外設立開放課題,設置訪問學者崗位,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省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產學研合作。注重發揮自身優勢,增強對產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鼓勵研究領域、方向相近的省重點實驗室,成立省重點實驗室聯盟,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優化產業創新鏈條。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有計劃地改進科研儀器設備等硬件條件,積極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管理,開展對外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程度列入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標準。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省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及時宣傳最新的科學發展動態,提高國民科學素養。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如實記錄和反映實驗過程,確保實驗記錄、數據、資料、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更名、實驗室主任更換、研究方向變更或依托單位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學術委員會換屆情況報告等,經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組織省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幫助與督促省重點實驗室進行整改。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組織省重點實驗室定期績效評估工作,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對省重點實驗室評估期內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工作采取同行專家評議方式。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定期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評估其研究水平與貢獻、科研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況;企業重點實驗室重點評估其引領區域和行業技術進步、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產業化、產學研結合等方面的情況。將重點實驗室吸納社會資本投入情況納入績效評估內容。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重點實驗室評估情況,確定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個評估結果等次,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在實驗室申報、年報、驗收或評估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或實驗室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管理不善,省重點實驗室階段性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省重點實驗室主要科研人員離開依托單位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省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二)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省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三)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主管部門對省重點實驗室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對被撤銷的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情況進行清算,按相關規定收繳資產和研發經費,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共同籌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體系。對學科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重點實驗室,鼓勵所在市結合實際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應保證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經費。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持重點實驗室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開支范圍包括重點實驗室組織開展研發活動、購置更新科研設備及儀器等方面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對重點實驗室的績效評估結果,研究提出分檔支持建議,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具體支持標準。省財政廳按規定做好專項經費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專項經費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結余結轉、信息公開等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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