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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
(三)建設快速處置初期火災的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條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每幢高層住宅明確1名專兼職消防樓長,負責樓內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等工作,可以由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或網格員擔任。
第四條商業、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建行業消防安全聯防聯勤組織,定期組織經驗交流、安全互查、宣傳教育、聯合應急演練等活動,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大型連鎖、集團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自身和所屬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專門的消防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各企業、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集團企業總部要結合企業自身經營特點和管理模式,制定總部和所屬企業消防安全制度,指導并督促下屬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以及執業準則的規定,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設區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考核內容和獎懲辦法,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將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八條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省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