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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松銘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范老師給大家講解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本條對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筑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將民用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并進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筑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2)對于住宅建筑,本規范以27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建筑,以54m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中按9層及18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于公共建筑,本規范以24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標準。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筑、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5.1.1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筑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筑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對于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規范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2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第5.4.10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于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范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按本規范第5.3.1條、第5.5.12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級是為了便于根據建筑自身結構的防火性能來確定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據這個分級及其對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確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
(1) 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并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范是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筑中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5.1.2有關住宅建筑單元之間和套之間墻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2) 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了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 表5.1.2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布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做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特殊建筑,還需根據建筑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后確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有關三、四級耐火等級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2的規定,按照本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范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
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級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發生火災后,熱量不易散失,溫度高、煙霧大,燃燒時間長,疏散和撲救難度大,故對其耐火等級要求高。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疏散和撲救都很困難,容易造成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此,要求達到一級耐火等級。
本條及本規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單獨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盡量減小火災對建筑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后盡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5.1.3A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況,當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要根據本規范第5.3.1A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筑總層數。
5.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筑在我國呈快速發展之勢,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來越多,火災也呈多發態勢,火災后果嚴重。各國對高層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國規范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規范按24m和60m,英國規范按18m、30m和60m,美國規范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別進行規定。
構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與建筑高度有關。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對比情況見表15。從表15可以看出,我國規范中有關柱、梁、承重墻等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與其他國家的規定比較接近,但樓板的耐火極限相對偏低。由于此類高層建筑火災的撲救難度巨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保證超高層建筑的防火安全,將其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提高到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