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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范老師給大家講解消防供電
9.1.1 自動滅火系統、與消防有關的電動閥門及交流控制負荷。當單臺發電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時應按保安負荷供電;當單機容量為200MW以下時應按 I類負荷供電。
9.1.2 單機容量為25MW以上的發電廠,消防水泵及主廠房電梯應按I類負荷供電。單機容量為 25MW及以下的發電廠,消防水泵及主廠房電梯應按不低于Ⅱ類負荷供電。
9.1.3 發電廠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本身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時,應由廠用電源供電。當本身不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時,應由廠內不停電電源裝置供電。
9.1.4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燃煤電廠的單元控制室、網絡控制室及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主廠房出入口、通道、樓梯間及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應急照明 ,宜采用自帶電源的應急燈。
其他場所的應急照明,應按保安負荷供電。
9.1.5 單機容量為200MW以下燃煤電廠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應急照明與正常照明可同時運行,正常時由廠用電源供電 ,事故時應能自動切換到蓄電池直流母線供電;主控制室的應急照明,正常時可不運行。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應急照明,可采用應急燈。
9.1.6 當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切換。
9.1.1 系原規范第8.1.1條的修改。
電廠內部發生火災時,必須靠電廠自身的消防設施指示人員安全疏散、撲救火災和排煙等。據調查,多數火災造成機組停機甚至廠用電消失,而消防控制裝置、閥門及電梯等消防設備都離不開用電。火災案例表明,如無可靠的電源,發生火災時,上述消防設施由于斷電將不能發揮作用,即不能及時報警、有效地排除煙氣和撲救火災,進而造成重大設備損失或人身傷亡。本條所指自動滅火系統系指除消防水泵以外的其他用電負荷,消防水泵的供電見第9.1.2條。保安負荷供電是為保證電廠安全運行和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供電。
9.1.2 系原規范第8.1.2條的修改。
消防水泵是全廠消防水系統的核心,如果消防水泵因供電中斷不能啟動,對火災撲救十分不利。因此本條提出了消防水泵、主廠房電梯的供電要求。電力系統供電負荷等級用羅馬字母表述,如I、Ⅱ類負荷,基本等同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一、二級負荷。消防水泵泵組的設置見第7.6.5條。
9.1.3 系原規范第8.1.3條。
因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內有微機,對供電質量要求較高,且報警控制器等火災自動報警設備,一般都布置在單元控制室內可與熱工控制裝置聯合供電,故作此規定。輔助車間的自動報警裝置本身宜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
9.1.4 系原規范第8.1.4條。
造成許多火災重大傷亡事故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有無應急照明有著密切關系,這是因為火災時為防止電氣線路和設備損失擴大,并為撲救火災創造安全條件,常常需要立即切斷電源,如果未設置應急照明或者由于斷電使應急照明不能發揮作用,在夜間發生火災時往往是一片漆黑,加上大量煙氣充塞,很容易引起混亂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應急照明供電應絕對安全可靠。國外許多規程規范強調采用蓄電池作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考慮到目前我國電廠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采用蓄電池供電有一定困難,而且也不盡經濟合理。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由于有交流事故保安電源,因此當發生交流廠用電停電事故時,除有蓄電池組對照明負荷供電外,還有條件利用交流事故保安電源供電。為了盡量減少事故照明回路對直流系統的影響,保證大機組的控制、保護、自動裝置等回路安全可靠的運行,因此,對200MW及以上機組的應急照明,根據生產場所的重要性和供電的經濟合理性,規定了不同的供電方式。
因蓄電池組一般都設置在主廠房或網控樓內,遠離主廠房重要場所的應急照明若由主廠房的蓄電池組供電,不僅供電電壓質量得不到保證而且增加了電纜費用,同時也增加了直流系統的故障幾率。因此,規定其他場所的應急照明由保安段供電。
9.1.5 系原規范第8.1.5條。
單機容量為200MW以下的發電廠,一般不設保安電源,當發生全廠停電事故時,只有蓄電池組可繼續對照明負荷供電。因此,規定應急照明宜由蓄電池組供電。
應急燈是一種自帶蓄電池的照明燈具,平時蓄電池處于長期浮充狀態,當正常照明電源消失時,由蓄電池繼續供電保持一段時間的照明。因此,推薦遠離主廠房重要車間的應急照明采用應急燈方式。
9.1.6 系原規范第8.1.6條的修改。
由于電廠廠用電系統供電可靠性較高,因此,當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供電時,可以在廠用配電裝置或末級配電箱處進行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