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EMC(電磁兼容)?
EMC 定義
在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兼容的定義為: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會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簡單將EMC定義如下: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它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
EMC是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的縮寫。
EMC 產生背景
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
經常有人認為消費電子產品才需要考慮EMC,工業領域可以不必考慮,其實不然。在時下流行的工業4.0、智能工廠、智慧家居及物聯網等概念中,也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復雜電子控制和電磁環境,所以這些領域也需要考慮EMC。
EMC測試項目主要有哪些?
1、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電磁騷擾測試。此測試之目的:檢測電器產品所產生的電磁輻射對人體、公共電網以及其他正常工作之電器產品的影響。EMI測試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 Radiated Emission -輻射騷擾測試
· Harmonic-諧波電流騷擾測試
· Conducted Emission-傳導騷擾測試
· Flicker-電壓變化與閃爍測試
2、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電磁抗擾度測試。此測試之目的:檢測電器產品能否在電磁環境中穩定工作,不受影響。EMS測試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 ESD-靜電抗擾度測試
· SURGE-浪涌(沖擊)抗擾度測試
· RS-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測試
· EFT-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測試
· CS-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測試
· PFMF-工頻磁場抗擾度測試
· DIP-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測試
世界各地的EMC相關法規要求
世界各地對電磁兼容都有法規層面的要求:中國有3C認證,歐盟有CE認證,美國有FCC認證,日本有VCCI認證,新西蘭和澳大利亞有C-tick認證。
其中,中國、美國、日本只考慮EMI電磁騷擾,歐盟是EMI和EMS都考慮,這就是為什么出口歐盟國家的涉及EMC產品既要考慮EMI,也要做EMS實驗緣故。
歐盟CE-EMC指令簡介
CE-EMC指令產生背景
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認證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
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93/68/EEC,2004/108/EC三次修訂。現歐盟目前執行EMC指令為2014/30/EU,我們所進行的CE-EMC測試均是在該指令要求范圍內執行。
根據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2014/30/EU,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哪些產品需要符合CE-EMC指令?
根據EMC指令Article2.1,EMC指令適用的對象,包含所有易于產生電磁干擾的產品,或是本身的功能易受電磁干擾所影響的產品。EMC指令適用的常見產品如下:
·家用無線電及電視接收器
·工業制造設備
·行動收音機
·行動收音機及商用行動電話機
·醫療及科學設備
·信息科技設備
·一般電器及家用電器
·航空及航海用無線設備
·教育用電子設備
·電信網絡及儀器
·電臺及電視發報機
·照明燈及螢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