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地鐵廣告投放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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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的通知 》
第一章 總則
一、戶外廣告的概念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設施,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按設置載體形式分為:廣告機、大型立柱式廣告、小型立桿式廣告、路牌廣告、樓頂廣告、墻面廣告、圍墻廣告、跨街廣告、公交站亭廣告、橋梁廣告、路名牌廣告、燈桿廣告、閱報欄廣告、塔身廣告、其他亭體廣告、戶外標牌等。
按制作的媒介體形式分為: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屏、光纖顯示裝置、翻版裝置、光投射裝置、電腦噴繪畫布、彩色噴涂、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等。
按傳播的內容性質分為:商業性戶外廣告和公益性戶外廣告。
如無特殊說明,本規劃中的“戶外廣告”專指商業性戶外廣告。
以車、船體等為媒介體的流動廣告不納入本規劃范圍。
二、規劃原則和目的
(一)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原則是:貫徹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分區設置,控制總量,提升檔次。
(二)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目的是: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視覺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經濟發展。
三、規劃范圍
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20)》劃定的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7個中心城區規劃區域以及宜黃公路、老武黃公路、武咸路、318國道、漢蔡路、107國道、機場高速公路、漢黃路、漢施路、岱黃公路等城市進出口道路控制范圍。
四、規劃依據
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東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20)》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五、規劃期限
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為自本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
第二章 規劃布局
一、規劃重點
(一)戶外廣告的總體設置分布。
(二)戶外廣告的分期整治。
二、戶外廣告分區設置指引
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布局、用地性質特點、人口活動頻率分布情況、城市公共空間布局、城市景觀特點要求等,并結合城市燈光環境確定城市戶外廣告布局分區,提出各分區設置指引,為進行更深入的規劃與設計提供依據。
(一)戶外廣告分區要點說明
分區指以城市道路(含沿街建筑立面、屋頂和構筑物等)作為廣告載體的道路區段。規劃將規劃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分為允許設置區和禁止設置區2類。
路段兩側控制范圍:城市道路分區含道路兩側臨街建筑(含臨街建筑)之間的范圍;城市進出口道路分區指道路兩側邊界外各200米之間的控制范圍。
(二)戶外廣告分區類別說明
1.允許設置區
指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根據戶外廣告設置的密度、類型、檔次,允許設置區分為2類區域,即I類設置區、Ⅱ類設置區。
(1)I類設置區
指涉及市、區級商貿活動中心區域的路段,主要體現為戶外廣告設置的密度大、類型多、檔次高。
密度大:道路、建筑、設施上均可設置。
類型多:媒介體形式多樣。
檔次高:必須使用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翻版裝置、光投射裝置等新材料、新技術;其設計、制作必須體現高品位、高品質。
I類設置區包括:
①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蘭陵路)。
②解放大道(青年路一江漢路)。
③江漢路。
④武勝路。
⑤鐘家村地區(漢陽大道與鸚鵡大道交匯處各延伸200米)。
⑥中南路(武珞路一洪山廣場,含洪山廣場周邊)。
⑦徐東大街(和平大道一團結大道)。
⑧武珞路(石牌嶺路一珞獅路)。
⑨珞喻路(珞獅路一卓刀泉)。
⑩八大家地區(卓越大酒店周邊)。
(2)Ⅱ類設置區
指戶外廣告密度須嚴格控制的路段。本規劃對Ⅱ類設置區作以下規定:
①不得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設置戶外廣告。
②居住建筑及居住建筑用地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③建筑物裙樓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④中環線以內嚴格控制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
⑤城市進出口道路(含機場高速公路)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其單側設置間距不得少于1000米。
Ⅱ類設置區包括:
城市進出口道路:機場高速公路、宜黃公路、老武黃公路、武咸路、318國道、漢蔡路、107國道、漢黃路、漢施路、岱黃公路等。
江岸區:解放大道(江漢路一張公堤)、三陽路(解放大道一沿江大道)、京漢大道(江漢路一蘆溝橋路)、江漢北路東側(解放大道一新華路)、香港路(解放大道一建設大道)、臺北路(解放大道一建設大道)。
江漢區:建設大道(香港路一王家墩機場一號門)、京漢大道(江漢路一民意四路)、江漢北路西側(解放大道一新華路)、萬松園路、香港北路、青年路、常青路、新華路、新華下路、友誼路、民生路、民權路、民族路、大興路、三民路、前進一路、江漢四路、自治街。
硚口區: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硚口路)、解放大道(青年路一古田一路)、京漢大道(民意四路一雙廠巷)、建設大道(解放大道一王家墩機場一號門)、硚口路、友誼南路、漢西一路、漢西路。
漢陽區:漢陽大道、鸚鵡大道、二橋路、龍陽大道、琴臺路。
武昌區:武珞路(東莞劇院一石牌嶺路)、雄楚大街(中山路匝道一丁字橋路)、和平大道(積玉橋一羅家橋)、友誼大道(中山路一羅家橋)、中山路、彭劉楊路、解放路(彭劉楊路一中華路)。
洪山區:珞喻路(卓刀泉一關山一路)、雄楚大街(丁字橋路一關山一干道)。
青山區:和平大道(羅家橋一工人村)、友誼大道(羅家橋一工業四路)、沿港路。
2.禁止設置區
指除允許設置區之外的路段。本規劃對禁止設置區作以下規定:
①公交候車亭、出租車停靠站、路名牌的燈箱可設置少量戶外廣告。
②大型商場、酒店、超市、專業市場樓體只允許設置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光投射裝置等形式的戶外廣告。
③可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
禁止設置區包括:
①涉及妨礙生產或影響人民生活的路段。
②涉及影響各級(省、市、區)黨、政機關辦公區的路段。
③涉及影響各歷史文化保護單位的路段。
④涉及影響公共綠地等環境保護區的路段。
⑤涉及影響軍事、外事等區域的路段。
⑥規劃要求的特殊路段。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路段。
本規劃中所指禁設路段包括全市部分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及背街小巷,由于數量眾多,且涉及到大量規劃道路尚未命名,故禁止設置區以規劃圖則(待制訂)為依據,本規劃中不再詳述。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通用規定
一、允許設置的規定
(一)人行道上戶外廣告的設置
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車亭、出租車停靠站、路名牌設置戶外廣告(商業步行街除外)。
(二)建筑立面戶外廣告的設置
建筑立面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新建建筑立面設置戶外廣告,須將其設置方案連同建筑立面設計方案一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定。
2.進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則上不再增設戶外廣告位,如確需設置,報審時須提供立面改造設計。
3.建筑立面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三)建筑物頂部戶外廣告的設置
建筑物頂部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廣告牌高度與建筑物體量相協調,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具體設置要求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2.建筑物頂部廣告設置必須符合抗風力的要求,確保設置安全。
二、禁止設置的規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戶外廣告:
1.交通信號燈。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標志牌。
4.交通執勤崗臺(亭)。
5.交通護欄。
6.立交橋護欄。
7.高架道路護欄。
8.道路綠化隔離帶護欄。
9.道路、橋梁、隧道等收費站。
10.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
(二)不得影響下列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設置戶外廣告:
1.上條所列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車亭除外)、消防栓、郵筒、電話亭、電信交接箱等設施。
3.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空間。
4.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收費站和立交橋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
5.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圍以內。
6.其他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設置下列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戶外廣告:
1.跨越寬幅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設置的。
2.在透空圍墻和護欄上設置的。
3.在機場候機大樓、火車站候車大樓及長途汽車站候車樓等窗口地區標志性建(構)筑物上設置商業廣告的。
4.在有較大流量車輛出入的單位出入口兩側10米范圍內設置的。
5.其他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設置戶外廣告:
1.依附于行道樹或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2.遮擋綠化景觀設置的。
3.損壞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設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單位等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
1.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大樓及其圍墻。
2.外事、軍事機關大樓及其圍墻。
3.已批準的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單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帶。
4.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一級保護山體和一級保護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廣場、公園、濱江(河、湖)綠地及其綠化控制帶。
6.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單位的控制地帶。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的類別:
1.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時設置的與活動相關的戶外廣告。
2.重要節假日及慶典活動設置的反映節慶的戶外廣告。
3.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圍墻上設置的戶外廣告。
4.房屋銷售期間售樓部(臨時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
(二)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定:
1.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2.不得影響城市公共設施的使用。
3.不得影響市民安全。
4.不得損害綠化植物、園林設施及影響綠化景觀。
5.不得在特殊用地單位等控制地帶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
6.建筑施工場地施工期間所做廣告只能反映與本建筑工程相關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四、公益性戶外廣告的設置
(一)城市窗口地帶、進出口道路及城市廣場可設置長期公益性戶外廣告。
(二)凡空置廣告位必須以公益性內容補充畫面。
五、設置安全、質量、環境影響的要求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協調性、識別性及整潔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
戶外廣告設置應牢固、安全,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火、水、電、地震等自然、人為因素對安全的影響。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定期對戶外廣告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測和管理。
(二)持久性
戶外廣告設置材料選取應考慮其設置期限與使用期限的統一。
(三)協調性
戶外廣告的造型和畫面必須與周邊整體環境保持協調,注重視覺效果和整體性效果的統一,以視覺和諧為原則。戶外廣告必須保證亮化設施的正常運行,以美化城市夜間環境為原則。
(四)識別性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注重選點,有強烈的視覺效果,力求內容、文字清晰、規范、簡明易懂,注重傳播對象,便于所傳播信息的接受和傳播。
(五)整潔性
戶外廣告畫面必須保持整潔,其設置單位應定期清洗、維護和更換廣告畫面及照明設施,避免因廣告畫面污損和照明設施殘缺導致影響市容環境和廣告傳播能力。
第四章 規劃的實施
一、屬于規劃允許設置區范圍的路段,應逐條道路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二、道路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三、重點路段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的編制應通過專家論證,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
四、對現有廣告的清理整頓,凡屬于允許設置區范圍的,根據詳細規劃要求整改或拆除;屬于規劃禁止設置區范圍的,分階段制訂詳細整治計劃,依法逐步拆除。
五、違反本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一、名詞解釋
(一)通用規定
指規劃區范圍內普遍適用的規定,不受分區限制。
(二)分區設置指引
指將規劃區按總體布局規劃要求劃分為若干個分區,并對各個分區制定相應的設置要求。
(三)禁止設置區和禁止設置的規定
二者從兩個方面禁止戶外廣告的設置。
禁止設置區指某些具體的路段或區域禁設。
禁止設置的規定指規劃范圍內涉及的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及城市空間均禁設。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
指重要節假日及慶典活動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既可能為商業性,也可能為公益性,特點是規模大、時間短,到期應立即拆除。
(五)建筑立面
指城市道路、公路兩側第一排建筑的臨街立面。
(六)建筑物頂
指位于原建筑設計物頂部之上的空間。
二、本規劃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三、本規劃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四、對本規劃內容的調整,由市城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