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為促進技術轉移申請,新出以下補助政策:
1.鼓勵技術交易單位做大做強。對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超過 1000 萬元的技術轉移輸出方,由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按技術轉移輸出方獎補標準予以獎補。鼓勵技術成果優先在省內轉移轉化,技術輸出在省內的技術合同成交額按 150%的比例計算獎補額度。
2.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設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開展優質服務。按照全省每億元技術合同成交額最高 0.5萬元的比例確定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獎補總額,由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根據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完成的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量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相關情況給予獎補。
3.支持技術轉移中介機構開展技術交易服務。各類技術轉移機構為我省企事業單位引進轉化成果的,各市、縣(市)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2%左右給予獎補,關聯企業間技術轉移活動除外;對技術經紀(經理)人在本地開展的技術轉移活動,各市、縣(市)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1%左右予以獎補,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技術轉移吸納方引進省內外先進技術成果轉化的,各市、縣(市)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5%左右給予獎補。各設區市、縣(市)應足額保障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工作經費。
4.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對各市、縣(市)按因素法予以補助。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總額、地方技術合同成交額占全省比重的增長率、地方技術交易額占全省比重的增長率、地方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及參與全省技術產權交易情況。
5. 各設區市、縣(市)應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設立本地區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獎補辦法,聯合省獎補資金,及時向企業、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發放技術轉移獎補資金。
6. 各設區市、縣(市)應根據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提供的數據,對企業吸納技術成果、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紀(經理)人從事技術轉移活動進行獎補,每年 4 月底前將上年度的獎補情況報省科技廳備案。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后,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至各設區市、縣(市)科技部門和有關機構。
7. 高校院所、企業、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等通過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應遵循守法誠信原則,及時提交資金到賬發票、傭金支付發票(掃描件)等實際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技術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8.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資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獲得的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和合同登記工作一線骨干人員的績效獎勵和本單位技術轉移工作能力建設等,其中用于一線骨干人員績效獎勵的不少于 50%。
9.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獎補資金未兌現或發放不及時的設區市、縣(市)將給予督促或通報,情況嚴重的,收回省補資金;收到舉報投訴時,有權對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10.技術合同簽訂各方要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風險防控,在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領取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中出現違規失信行為的,按《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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